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4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100元。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与陆某某曾经是情人关系。2020年5月初,肖某某向陆某某借款2000元人民币,后陆某某向肖某某催促还款,肖某某以没有钱为由推脱,陆某某多次打电话向肖某某要钱,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肖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7月29日,肖某某将一段陆某某在宾馆穿着内衣从淋浴间走到床边的视频发送给她,并以要将该视频流传出去、散布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为由要挟陆某某,后肖某某以此为由向陆某某敲诈勒索10000元人民币,陆某某表示自己没有10000元,肖某某要求其给付5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在紫薇公园里碰头,然后陆某某报警。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从肖某某处扣押的手机;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陆某某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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