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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组。2020年6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车牌号为豫B*****黑色蒙迪欧轿车从贵州省湄潭县开车前往贵州省贵阳市。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邮政支局外,被告人肖某某将事先装有男女床照的照片和打印信的信封投递到邮政信桶内邮寄给成都市**航空仪表电器有限公司的被害人蔡某某。

2020年5月21日,被害人蔡某某收到信件,信中以揭露、举报被害人贪污和生活作风不检点相威胁索要钱财18.2万元,并附有男女床照照片,被害人迫于恐惧心理按照信件内容的要求从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账户内分两次转款到邮政储蓄银行李某某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8.2万元。

202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又采用给被害人蔡某某发传真、打电话的方式,再次以将证据原件交给被害人为由继续索要财物,致使被害人蔡某某心理压力过大,于2020年6月2日8时20分许在四川**航空仪表电器有限公司西侧办公楼跳楼自杀身亡。2020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贵州省湄潭县将被告人肖某某挡获。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伤致心、肺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银行流水记录、信件原件、传真件原件、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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