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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集团驾驶员,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社**号住甘肃省兰州市****201948因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419被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2019年4月23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2日将被告人肖某某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甘A*****号公交车,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西行公交车站停靠时,因与乘客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李某某殴打,肖某某驾驶公交故意向前撞击甘A*****号出租车甲、甘A*****号大众牌蔚领小型客车,甘A*****号大众牌蔚领小型客车因撞击与前方甘A*****号出租车乙发生追尾。撞击造成公交车及3辆小型客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本案受损车辆的受损总金额为人民币27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受损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接警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集团CNG车辆准驾证、新能源驾驶员工作标准、现场方位图、现场检验报告书、车辆损失报价单、车辆维修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房某某、马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及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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