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的父亲将其母亲杀死后自杀,此事件给肖某某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肖某某一直认为是赵某甲导致自己家庭悲剧,故对赵某甲怀恨在心,决意报复。2020年7月2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经事先谋划后,准备行凶后逃跑时使用的帐篷、被子等物品潜回到**村其老宅内,并在仓房内找出一把单刃黑色尖刀准备行凶使用。2020年7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持刀来到同村赵某甲家中,在房门口遇到赵某甲之子被害人赵某乙(2005年1月30日),在确认是赵某甲家后即持刀刺向赵某乙,赵某乙急向后退,尖刀刺中赵某乙的腹部,赵某乙倒地后肖某某又持刀数次刺向赵某乙上身,同时用刀刺向赵某乙腹部被扎后流露在外的肠子,赵某乙使用胳膊抵挡求生时致使左上肢多处被扎伤。赵某甲夫妇听到儿子“啊、啊”的叫声后赶来,被告人肖某某不得不携带凶器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乙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投案自首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志、情况说明等;
2.证人郑某某、赵某甲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发泄内心积怨对未成年人进行足以致命的恶意伤害,并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冰
检察官助理:王秀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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