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房,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为了报复泄愤,伙同“九”、“疯”(均未查实身份,在逃)在雷州市**镇**小学门口附近处,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某。事后,肖某某等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刀具扔进豪郎水库。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了报复泄愤,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侦查文书、证据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