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0时许,在云某某**镇**村**湾被害人肖某乙门口,被告人某某甲与某某乙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冲突,肖某甲扔保温杯砸某某乙,肖某乙躲开。后肖某乙跳到较矮的院墙上,用脚踢身旁的某某甲,肖某乙再次踢某某甲时被某某甲抱住左腿,肖某甲抱住肖某乙的左腿往下方拉拽,导致肖某乙掉下院墙左腿受伤。经云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肖某乙因外伤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骨折累计关节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肖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湖北省云某某中医院DX检查报告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胡某某、史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 湖北省云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故意伤害某某乙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6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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