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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村**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6时17分许,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梁某友在宝安区宝城**区***路***号**汽车服务店门口垃圾站因工作原因发生言语冲突,后肖某某用脚踢了一下梁某友的腰部,梁某友当即倒地。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友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萍

检察官助理:钟佳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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