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许,在大城县大尚屯镇某某村,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租用脚手架的租金问题发生争吵后,肖某某用砖块将王某甲的左腿部砸伤,致使王某甲的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受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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