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5********,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肖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8时,被告人肖某某到岩帅镇新华村二组陈某某所家茶地摘茶果被陈某某所发现,两人发生争吵,肖某某便用刀向陈某某所的头部砍了3刀,后离开现场,到岩帅镇新华村委会自首。被害人陈某某所伤情经沧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因右侧眼眶外侧壁粉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提取、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支付被害人陈某某所医药费,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永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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