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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3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被本院构罪不捕,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双清区**镇**村安置地建房工地上与被害人田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升级为肢体冲突,肖某某将田某某左胸打伤。

经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3月19日,肖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4月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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