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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诉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小区**栋**号。2004年10月1日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4月30日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批准,5月21日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龙某某、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前往岳父卢某甲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办事处狮子山社区京广上行线K1571+900米西侧,长沙综合机修车间大院内的住所拿过冬衣物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在房内,在不认识被害人的情况下,误以为其是小偷并用木棍将被害人周某某身体多处打伤,造成被害人左尺骨远端骨折、左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左第11肋骨折。经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卢某乙、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健宏

检察官助理:梁名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和解协议书》一份

6.《谅解书》一份

    7.《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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