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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省飞机制造厂(中航**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经商,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退回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肖某甲在老家双峰县**镇**村**组建新房,并办理了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手续。

在建房过程中,肖某甲的伯伯肖某丙和被害人朱某某夫妇以相邻之间的过道、排水等原因进行阻工,后经松山村、支两委多次做工作矛盾才予以缓和。之后,朱某某又因为排水沟打混凝土等原因又进行阻工,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肖某甲家的新房子处于停建状态。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肖某甲听到新房处于停建状态后带着妻子、儿子从贵州省回到老家,先与肖某丙进行协商无果。到同年7月5日上午,肖某甲喊来工人继续施工,肖某丙和朱某某夫妇继续进行阻工,双方发生了几次争吵。肖某甲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在与他人商量后决定在新房施工时守到朱某某才行。到2019年7月6日早上,肖某甲一个人来到其新房后的马路上守到,看到朱某某走过来准备阻工,就在新房工地上拿了一根木棍,对着朱某某说要其不要靠近。朱某某依旧上前,肖某甲就拿木棍对着朱某某的左脸部打了一棍,朱某某当即倒在地上。肖某甲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外伤致左侧下颌骨体及下颌支骨折、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肖某甲在被害人朱某某住院期间进行看望,并赔礼下跪,予以道歉。

2019年7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主动来到双峰县公安局三塘铺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进行供述。

经三塘铺镇司法所等部门对双方进行调解,被害人朱某某一方拒绝调解。被告人肖某甲交了123000元赔偿费用在三塘铺镇司法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保证书等书证;2.提取笔录、照片;3.证人肖某乙、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6.被告人肖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5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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