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3年12月15日将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湖的鱼池,承包给张某某从事种植和养殖,承包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止。张某某于2018年起将鱼池转包给被害人曾某某养虾,双方口头约定转包期限至2019年止,被告人肖某某得知鱼池被转包后予以认可。
被告人肖某某因未收到2019年鱼池承包费,便要求被害人曾某某支付承包费,被害人曾某某以已支付相应费用给张某某为由,拒绝向被告人肖某某支付承包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协商未果后,邀约其兄弟肖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蔡甸区**街**村**湖向曾某某索要承包费,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肖某甲上前对被害人曾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在场群众劝阻,随后,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逼迫被害人曾某某写下1张4100元的欠条后扬长而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主要损伤为右侧8、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索河街虎圻村村干部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曾某某伤情的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民间纠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前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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