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3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邀约其姐姐某某甲、女婿徐某某及周某某(徐某某的同事)到其丈夫被害人元某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路**里**栋**单元**室家中,因家庭纠纷双方发生冲突,肖某某用头部撞击元某某的头面部,致元某某左眼钝挫伤、创伤性晶体脱位、胸部外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肖某某已于2019年5月14日赔偿被害人某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立案申请书、前科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甲、徐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系自首,且具有婚姻家庭纠纷、已赔偿某某乙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甘雪懿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居住于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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