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4********,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大学**公寓**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东京大道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外语系4楼4402办公室内,因对被害人闻某某不满,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闻某某心脏、肺部、右胸壁、颈部、背部等处扎伤,被害人王某某在阻拦时被肖某某用刀将左胸部、左手食指处扎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到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2.被害人闻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