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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5时许,在安丘市**镇**村**处,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晒麦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肖某某用拳头将郭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郭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检察官助理:兰燕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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