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系该村村民。2009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23时许,兰州新区**镇**村村民李某甲卸肥料时,被告人肖某某以李某甲产生噪音影响了其休息为由,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后肖某某跑回家中取了一把菜刀,将李某甲左侧颈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青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已取保候审, 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