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祥云县公安局解除,2020年8月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释放,2020年8月2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其妻李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祥云县**镇**村付某某家吃烧烤,期间肖某某喝了酒。23时许,肖某某等人吃烧烤结束,因肖某某已喝醉,遂由杨某某、蒲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一起将肖某某及妻子李某某送回家中。杨某某、蒲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将被告人肖某某扶到肖某某家二楼卧室休息。被告人肖某某到卧室后发酒疯不断吵闹,并掐住了李某某的脖子,被杨某某及张某某及时制止,后李某某被杨某某叫离卧室。之后被告人肖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时用放在床边梳妆台上的一把匕首捅了被害人张某某腹部一刀,后被害人张某某被人送至祥云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8月2日12时许主动到祥云县公安局刘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经文证审查送检材料,被鉴定人张某某腹部的损伤,符合重伤二(Ⅱ)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检察官助理:钱迎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祥云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