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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中午,因肖某某在路边建围墙影响了曾某某家的通行的事,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曾某某就用手去扳新建围墙上的砖头,肖某某遂将曾某某推倒在地,导致曾某某受伤。经峡江县正盛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峡江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2.证人证人:证人廖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伤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郭朝燕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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