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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07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光某某**乡**场**号,现住光某某**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吴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等人同在光某某**镇**门口**大排档吃夜宵。期间胡某某与被害人戴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互相争吵中,戴某某砸向胡某某的啤酒瓶碎片溅到肖某某左胸及左手臂,肖某某欲打戴某某被周围人劝开。戴某某与胡某某被劝开之后,陈某某、吴某某与戴某某在**门口再次相遇,双方互相叫嚣,戴某某朝陈某某追打,追打中肖某某同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追打戴某某至**镇政府门口。肖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四人用脚踢、踩戴某某,肖某某捡起一块瓷砖往戴某某头上砸,戴某某受伤倒地后四人离开。经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饶某某、曾某某、龚某某、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芸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伍册、起诉书捌份、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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