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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廖某甲(殁,36岁)、廖某乙、尚某某四人受王某某的雇请,在当阳市**办事处**村*组王某某房屋东侧林地伐木。17时许,肖某某使用油锯伐木,被害人廖某甲与廖某乙在旁将倒地的树木截断。肖某某在伐倒树木之前仅作提醒而未确保廖某甲等人退至安全距离之外。肖某某砍伐的第二棵树倒地时,廖某甲未及避让被树木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甲系脑外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尚某某、王某某、廖某乙的证言;3.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用水泵从其家门口的堰塘抽水灌溉农田。同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看见后认为该堰塘由刘某某等人维修,肖某某未参与维修不能使用该堰塘的水。刘某某大声喊肖某某并用铁锹砸水泵,在家休息的肖某某听见之后,就拿了一根木棒跑到堰塘边用木棒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右手第二掌骨、右手食指近节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住院收费票据、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伐木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1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华平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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