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乡**村**组。2019年8月12日至8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衡阳市看守所,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伙同“茄子”(另案处理)向开卡人刘某某收买了配套有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各1张,小计4张。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向开卡人刘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以及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122619050********)1张,后进一步溢价非法提供给其上游“地狱的魔鬼”(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于2019年7月17日通过陆某某名下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178526000********)收取到电信诈骗被害人洪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网上购买考试答案”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驾校内,被公安机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及附页叁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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