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7日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系宜宾市南溪区**建材经营部经营者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联系陈某甲对其承包装修的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隆荣时代广场4-1-8号商铺实施钻孔作业,陈某甲在对该商铺钻孔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事后,宜宾市南溪区**建材经营部与死者家属关于赔偿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随后陈某甲家属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起诉至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0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决【(2018)川1503民初2074号】:被告人宜宾市南溪区**建材经营部赔偿死者陈某甲家属282675.80元,判决后被告人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9月1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9)川15民终1588号】:维持原判,判决于2019年9月24日送达生效,2019年11月21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刘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然生活在一起。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刘某某通过久居中介房产公司将位于南溪区**街道**路**段**号**单元**号属于其共有的住宅与买方潘某甲(购房者潘某乙的委托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买卖价格为人民币88.8万元,并于当日收到定金2万元。2019年11月6日,潘某乙向刘某某转账购房款20万元;2019年11月27日向刘某某转账购房款38万元;2020年1月2日,向刘某某转账购房款28万元。刘某某收到该房款的银行卡都是由被告人肖某某保管使用,被告人肖某某将收到的该房款,用于偿还该房屋的剩余贷款19.5万元,信用卡自动扣款6900元,偿还个人欠款等,剩余钱款取现藏匿转移财产。被告人肖某某在判决生效、两次执行通知生效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执行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并在案发后逃避法律责任。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与陈某甲家属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达成执行和解,按照执行和解协定支付了执行款项,取得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谅解。2020年9月3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与宜宾市南溪区**建材经营部、肖某某、刘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武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