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名为“川南九九”的手机网络赌博游戏的使用权限,成为该游戏的“客服”。由游戏的“盟主”“馆主”“群主”等层级的人员利用该游戏吸引、组织人员赌博,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从中抽头渔利。肖某某在其中负责游戏的日常维护以及向游戏“馆主”等人员出售游戏赌博过程中所必须消耗的“房卡”,支持赌博活动的进行,肖某某通过出售“房卡”获利共计三十余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卷宗十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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