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社区**路**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刑拘在逃)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楼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雇佣张某某、邹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及“小木”(微信号为“wxid_dddd8rdh1pug22”)为赌博活动提供加分、退分、赌资结算等帮助。2019年4月11日晚上,该赌博场所被查处。民警当场查获一台8机位的电游赌博机及11000元赌资。截止案发,该赌博场所被查实的违法所得累计为26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游赌博室现场指认照片;2.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邹某某、周某某七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6.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