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1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利用位于监利市**镇**村的自住房屋,以开设麻将“晃晃馆”、提供赌具麻将机供他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数从几人到二十余人不等,主要以打胡五元摸胡十元、或打胡十元摸胡二十元的方式进行赌博。肖某某从每桌抽取一百至一百五十元不等的“水子钱”,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并有时帮忙出借赌资、临时“凑角”等,所得获利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020年10月26日,该麻将“晃晃馆”被警方查处,肖某某被监利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后于次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肖某某开设麻将“晃晃馆”期间,先后于2017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及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段某某、方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住房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检察官助理:高定律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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