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路**号**号,现住枣阳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枣阳市沿河南路2号出租房内设置一台8个把位的电子百家乐机器,可同时供8人操作,并采取雇佣他人为赌博人员上、下游戏分,以游戏分等值兑换现金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中2020年6月17日至6月18日,在该赌场参赌人员达28人,涉案赌资达63544元,肖某某非法获利5581元。2021年1月27日,肖某某已将违法所得5581元退交至枣阳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单、扣押清单、租赁合同、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尹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并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检察官助理陈金珊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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