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官路社区**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5月28 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与蔡鹏(另案处理)在本市九真镇严场村、石场村、侨乡开发区十丰渠、杨林办事处沙滩村等地多次组织人员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肖某某与蔡鹏(另案处理)通过吃点子进行渔利。期间,共被公安机关查获四次,累计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累计扣押赌资人民币25033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刘林格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官路社区**委**号,联系方式:1860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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