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安徽省定远县人,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岗**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肖某某因病在定远县**镇**农贸市场其家中待业。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家中放置麻将机,供他人打麻将,从中抽取渔利。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置12台赌博机,在家中放置,供他人赌博,赌博机具有金钱上分、下分兑换金钱功能。该12台赌博机有33个把位,其中1个把位损坏,其余32各把位均能正常使用。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其家中又开设牌九赌场,提供场地、赌具等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除被告人肖某某参与牌九赌博外,另有20名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参与牌九赌博。
2020年2月17日晚,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肖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查获参赌人员、赌具、赌博机及涉案资金等,现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理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地、赌具等供他人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在定远县**镇**岗**组**号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监控主机1台。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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