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XX年X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XX镇XX村XX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5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以每月300元的租金租住肖某甲(因本案不起诉)位于107国道边的房屋,采用“铜钱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后开了近1个月,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便将赌场搬至自己位于耒阳市小水镇梧桥村的房屋,继续利用“铜钱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赌场按庄家胜场利润的10%抽水。2017年9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雇佣肖某乙(因本案已判刑)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及抽水,肖某乙按每日抽水额的20%获利,剩余部分交予被告人肖某某。

2019年11月2日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耒阳市小水镇梧桥村查获该赌场,并抓获了同案人肖某乙及参赌人员28人。经查至被抓获,该赌场开设时间为7个月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兰利用开设的赌场,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涉案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单、账本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郝某某 、李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李某甲、曾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香花

20191113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光碟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