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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帮助网络信息活动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相当初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楼**室,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馆**号楼**室。2004年6月,因抢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20年8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梅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梅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梅列公安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肖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租用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作为犯罪工作室,出资购买电脑设备,派遣许某某(在逃)在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并以每日工资5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岑某某、谭某某(两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执行逮捕),使用银行储蓄卡、信用卡、pos机、支付宝等资金通道,为网络赌博平台、电信诈骗平台转移赃款。经核实,2020年7月6日,受害人王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被人以冒充其公司老总,以对方公司急需借款的名义要求其转账,随后其让公司出纳将公司账上(对公账户号:4208********,三明市**有限公司)上的97万元转至账号为:1158********,都江堰**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共计损失97万元。当日,该97万赃款后经岑某某、谭某某多次转账,转入许某某指定账户。经统计,被告人肖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农行62284811767********及工行账户62122640000********)内,用于转移赃款的资金流水共计5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材料;2.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3.同案人员岑某某、谭某某的供述;4.辨认材料;5.扣押材料;6.手机检查笔录;7.银行、支付宝明细;8.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宏

20201211

                          

附注: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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