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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自2020年4月起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招揽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

2020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了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以及赌客张某某、顾某某等人。被告人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赌客周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的证言、经赌客签字确认的转账记录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开设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及赌客处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肖某某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吴某甲、徐某某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翼

 检察官助理:周宸耒

2020年11月30日

附: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案卷材料二册。

《换押证》一份。

《案犯身份卡》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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