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肖某某,外号“**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赣州开发区**岭**村**组**号。2018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期审理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8日晚,曾某甲、曾某乙(2人另案处理)带领“治违巡防队”队员在章某某**镇政府门口附近设卡拦车,当装载建筑材料的蓝色小四轮货车“不服从指挥”时,曾某甲指使曾某丙、刘某甲、刘某乙(3人另案处理)等人,曾某乙亦纠集被告人肖某某及伍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曾某丁、朱某某(5人另案处理)等人随后追赶。在章某某沙河隧道上坡路段,曾某甲用摩托车将该小四轮货车拦截逼停,并手持竹竿敲打该货车玻璃,强行将车上的一男子拉下车,曾某丙手持摩托车U型锁砸该男子头部,曾某甲手持锤子击打该男子背部,曾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伍某某、肖某某、蔡某某、曾某丁等人亦上前对该男子拳打脚踢,陈某某等人则将另一名男子从驾驶室拉下拖至路边,用手按住不准其动弹。同时,曾某甲、曾某丙还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及车门玻璃砸碎,曾某乙将该货车轮胎扎破。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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