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美食店,因与被害人卢某某产生口角,持啤酒瓶等凶器及拳脚殴打卢某某,并伤及劝架的店主被害人郑某某,造成卢某某全身多处受伤、郑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二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皮具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