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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村**号,住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宿舍工作单位深圳市坪山区**厂。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佰元;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4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坪山区**工业区附近吃饭时喝了约半斤的白酒,当晚23时许,处于醉酒状态的肖某某独自一人回工厂宿舍,在途经坪山区**工厂门口时,无故辱骂并殴打路人王某某,致使王某某轻微伤,在被众人拉开后,被告人肖某某到一饭店内取两把菜刀,在坪山区**工业区的**快餐店门口手持菜刀谩骂快餐店老板郑某某以及王某某和路人,随后又用菜刀无故损坏被害人郑某某停在路边的车辆的车前盖车门,导致被害人郑某某小轿车的车前盖、右前叶子板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价格认定,价值为3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2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汽车损失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故辱骂并殴打路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2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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