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肖钦才,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巷**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朝阳**村**栋**;2014年12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钦才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钦才在韶关市浈某某夜宴KTV103包房内喝酒唱歌时,因喝醉酒,为发泄情绪,将包房桌面上的酒杯乱扔乱砸,致使包房内的1台LG等离子电视机和1台液晶电视机被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849.97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肖钦才前往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日,肖钦才对浈某某福宴(夜宴)西餐俱乐部做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资料、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和证言;被告人肖钦才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钦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钦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 黄曼殊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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