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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肖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因抢劫罪被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区南村镇文明路星天地KTV门口,因怀疑在门口聊天的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嘲笑自己,被告人肖某某遂从KTV大门之后取出放置在该处的灭火器,用灭火器将被害人杨某某颈背处砸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灭火器掉在地上时砸中被害人张某某的右脚面致其右脚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兵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兵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锋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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