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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卖淫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肖某某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18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承租位于廉江市**镇**风路东面的**美容保健中心经营。2019年2月开始,肖某某租用李伯楼位于**镇**路东面的钟某某住宅旁的一间房屋。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肖某某为非法获利,容留卖淫女在上述两个地点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肖某某与卖淫女约定,卖淫女卖淫一次,被告人肖某某就从中抽取70元的提成。2019年8月9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卖淫窝点进行查处,当场将被告人肖某某及卖淫女韦某某、谭某某、袁某某和嫖客蓝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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