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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6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2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16日减刑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4月2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3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钟某某、王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江某某一起开车到位于本市**镇**组**号的被告人肖某某家中玩耍。钟某某因喝了酒,遂提出想要吸食毒品醒酒。随后钟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肖某某200元,由被告人肖某某带着钟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在官渡镇粟田街上的毒贩黄某某(已判决)手中购买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四人返回至被告人肖某某的家中,并在二楼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买回的毒品。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吸毒现场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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