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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29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镇**村**片**组自己家中,与吸毒人员郑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郑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证言;③被告人肖某某供述;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18年12月27日

附:

一、被告人肖某某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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