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委**组**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蒲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号**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蒲某某、被告人肖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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