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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里**号**号。2019年8月13日被抓获,8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马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莲湖区**里**号**号住处吸食毒品。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肖某某上述住处查获吸毒工具注射器三支,从中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咪达唑仑等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西安市第八人民医院;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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