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肖冻交,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1********,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1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冻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冻交在自己双峰**镇**村**组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1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刘某某,张某某与肖冻交在肖冻交家二楼的卧室内采用烫烧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肖冻交与孙某某两人在肖冻交家的卧室采用烫烧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肖冻交联系好青树坪镇侧石村的吸毒人员彭某某,要其送自己到双峰县城拿毒品,肖冻交在双峰县妇幼保健院拿到毒品后,与彭某某两人在自己家的卧室采用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冻交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冻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冻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冻交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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