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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凌某甲(另案处理)、凌某乙(另案处理)、凌某丙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住宅三楼一卧室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①2019年4月5日、4月7日及4月8日,肖某某容留凌某乙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住宅处三楼一卧室处吸食毒品海洛因;

②2019年5月2日及5月3日,肖某某容留凌某甲、凌某乙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住宅处三楼一卧室处吸食毒品海洛因;

③2019年5月19日至5月23日期间,肖某某多次容留凌某甲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住宅处三楼一卧室处吸食毒品海洛因;

④2019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肖某某多次容留凌某丙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住宅处三楼一卧室处吸食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2019年5月9日下午,肖某某、凌某乙在吴川市塘尾街道塘尾中学门口附近盗窃高某某的一台蓝紫色的电动车后销赃。因高某某无法提供该车购买凭证、合格证等材料,无法作出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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