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岳阳市君山区**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郑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宾馆卖淫,每次收取10元至60元不等的嫖资,非法获利共计1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5日,肖某某在自家宾馆容留卖淫人员郑某某与嫖娼人员张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5日,肖某某在自家宾馆容留卖淫人员郑某某与嫖娼人员陈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总计5次;
3、2019年6月6日,肖某某在自家宾馆容留卖淫人员郑某某与嫖娼人员刘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手机收款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烨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肖某某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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