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从2019年以来,通过微信寻找嫖客,并与嫖客谈好价格、时间及地点后,将卖淫女的微信推送给嫖客,或者将嫖客的微信推送给卖淫女,让卖淫女前往其或嫖客指定的酒店房间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肖某某还曾于2019年4、5月份在**区****会所长期租赁了4个房间(901房、902房、1101房、1102房)供卖淫女卖淫,从中获利。
1、2019年7月至9月底,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徐某某进行卖淫,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4月至5月底、8月初至8月底,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唐某某在****酒店、会所进行卖淫,获利人民币约27000元。
3、2019年1月至7月底,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在****酒店进行卖淫,从中获利。
4、2019年4月至10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武某某在**街道**酒店及****酒店进行卖淫违法活动,从中获利。2019年10月23日,违法人员何某某与卖淫女武某某在宝安区**街道**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照片);2. 书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某某、武某某)、案发**酒店现场照片、手机内提取到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酒店和****酒店开房记录及房间照片等;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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