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9时许,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凌云社区工作人员阳某某、邓某某、谭某某在凌云社区苦珠山城中村执行“六城同创”工作任务时,阳某某、谭某某被居住在该地的被告人肖某某打伤,两人的VIVO牌手机被摔坏。冷水滩区“六城同创”办公室过来检查工作的周某某、宋某某、唐某某经过时前去劝阻,三人均被肖某某无故打伤,且唐某某的华为手机、博士眼镜被砸坏。后民警赶到现场制止,肖某某才罢手。经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胸部软组织挫擦划损伤,属轻微伤;唐某某面部颈胸部及四肢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划伤,属轻微伤;周某某颈部软组织挫擦划伤,属轻微伤;宋某某颈部软组织挫擦划伤,属轻微伤;阳某某颈部胸部等多处软组织挫擦划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肖某某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实施危害行为时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缓解期),在本案中事实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VIVO和华为两部手机损失2960元。
案发后,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州市看守所健康检查建议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六城同创”办文件、周某某等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VIVO手机等物品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湘雅二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3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永潇湘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18-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珊瑚街道苦珠山城中村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涧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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