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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山东省济阳县**镇**村**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小清河北路美里新居南门对面**小吃店内殴打井某某,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美里湖派出所民警杜某某、辅警曲某某、王某乙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携带的数码鹰打掉在地后损坏,并殴打、辱骂民警杜某某、辅警曲某某、王某乙,民警将其带上警车后,被告人肖某某又用脚踹正在驾驶警车的曲某某。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毁坏的数码鹰价值人民币631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委托其家属对民警、辅警真诚道歉,主动赔偿民警及辅警医药费10000元,民警杜某某及辅警曲某某、王某乙对肖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件单、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照片、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法医鉴定门诊不出具损伤程度鉴定书告知单、美里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材料、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及手机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曲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明玉

代理检察员:王传坤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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