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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妨害公务案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路**号**幢**单元**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肖某某老婆刘某某过生日,邀请了一些亲朋好友在梧桐下音乐餐厅大观楼包厢为其庆生。期间,肖某某与袁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城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出城北派出所职工严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彭某某、敖某某身穿警服,且佩戴单警装备前往高安市梧桐下音乐餐厅处警。到达餐厅后,严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敖某某表明身份是城北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严某某看见肖某某背上留着血,坐在地上,严某某就上前询问情况,肖某某以为严某某是要来控制他,于是朝严某某的小腹部踢了一脚,踢的严某某后退了几步。这时,杨某某看见严某某被肖某某踢了一脚,于是想上前将肖某某控制,带其到城北派出所处理,刚走到肖某某前面,肖某某抬起脚来朝杨某某右大腿上踢了一脚。

2020年12月3日,肖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取得了严某某、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投案自首,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属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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