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的岳母去世,其家人将下葬地选在衡南县**镇**村**组*氏祖山。葬礼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的小舅子王某甲、王某乙两人跪在其母亲祖坟前祭拜,肖某某便将纸钱堆放在祖坟一旁成宝塔状,随后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红色打火机点燃纸钱,由于当天气温较高且有大风,点燃的纸钱被风刮到旁边的草堆上,茅草被引燃,山火借着风势瞬间蔓延至山上其他地方,进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衡南县林业调查规划大队林业工程师鉴定:1.过火面积4.74公顷,其中1小班1.26公顷,2号小班1.14公顷,3号小班0.68公顷,4号小班1.66公顷;2.地类:灌木林地4.74公顷。
事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衡阳市衡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且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下葬其岳母燃烧纸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灌木林地4.74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丽娟
检察官助理:曾磊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134691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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